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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71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日照市东港区**街道**村东边地里发现被害人申某某正在采茶,被告人吕某某赤身裸体按住被害人申某某头部,并将手深入被害人申某某裤子内,意图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害人申某某采用踢打、牙咬等方式反抗,致其牙缺如、牙龈红肿,构成轻伤二级,后被害人申某某趁机逃跑,未能发生性关系。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伤情照片、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书;(6)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到案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费雪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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