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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性,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331992********,汉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初中文化,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6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利用在“大唐麻将”软件开设房间打麻将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并通过微信为参与赌博的人员统一进行钱款结算,按每人每局1元的标准从结算钱款中抽取渔利,吕某某共计抽头渔利8577元钱。该钱款,吕某某已全部缴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关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照片、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红玲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洋现取保候审,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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