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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路**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开始,同案人庄某甲(另案处理)建立“宝一分三角”暗宝赌博微信群,利用手机软件“碣石暗宝”进行设赌,先后雇佣同案人庄某乙(已判)、庄某丙(已判)充当操盘手,并招引被告人吕某某、同案人伍某某(已判)等人参股。被告等人分别通过微信群“股东群”、“福利群”管理赌博收支、招引他人参赌、核对输赢。该赌博群每局向获利前二名的参赌人员分别抽取盈利5%、3%的水钱,各股东按占股比例分配。该赌博群先后招引参赌人员郭某某、叶某甲、叶某某、黄某某、郑某某(均作行政处罚)等人入群参赌。经查,被告人吕某某系2019年4月17日开始参与该赌博群,参与期间赌博群共抽水渔利41099元。

同年12月2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相关相片材料等;

(2)证人郑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伍某某、庄某乙、庄某丙、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结伙利用微信软件组织赌博活动,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积极作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属主犯。被告人吕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从宽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绪高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五册;

3、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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