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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重庆市荣某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至2020年10月21日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先后在位于重庆市荣某区仁义镇**路**号**单元**-**的张某某家中、位于荣某区仁义镇**路**号**单元**-**的彭某某家中、位于荣某区仁义镇卫生院对面吕某某自己经营的茶馆中、位于仁义镇桂花街游戏室四楼钟某某的家中、位于仁义镇农业银行旁巷子左边三楼李某甲家中开设赌场,组织他人用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截止2020年10月21日,吕某某抽头渔利共计16000余元。

2020年10月21日,荣某区公安局民警在荣某区仁义镇农业银行旁巷子居民楼三楼李某甲家中查获开设赌场的吕某某及十余名参赌人员,并从吕某某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违法所得票据、户籍资料、房屋产权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刘某某、但某某、张某某、彭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霖

                                               检察官助理 胡鹏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重庆市荣某区**镇**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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