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住福建省建瓯市**镇**村**自然村。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2日,被告人吕某某和吴某某(已判决)合伙担任“北京赛车”赌博网站的代理,该赌博网站以赛车竞猜的方式进行赌博。吴某某使用其本人建设银行卡、微信号以及朋友吴让昊的支付宝账户接收张承等参赌人员的投注,再将赌资转账给微信名为“天使之城”的上家用于赌博上分,“天使之城”按赌资金额2.7%的比例给予吴某某抽成。截至同年4月2日,吕某某和吴某某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共接收赌资金额人民币5063364元,抽头渔利人民币135770元。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吕某某联系好民警准备去往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麻沙派出所投案,途径南平市建阳区水南义乌街路段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专项审计报告。
6、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金额人民币5063364元,抽头渔利人民币1357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家兴
检察官助理:范淑敏
二0二0年五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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