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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市**乡****组。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3年7月2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3年期间,李某甲、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县**镇**会所**楼开设赌博场所,放置具有退分退币功能的赌博机器共计16台,供他人赌博使用,被告人吕某某为该赌博场所技术人员,负责赌博机器的日常运营、维修工作。

二、伪证罪

2013年7月23日,安阳县公安局查获安阳县**镇**会所**楼赌博场所后,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被告人吕某某受他人指使,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言,致使李某甲、吴某某等人逃避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证明、同案犯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唐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供述;4、同案犯吴某某、徐某某等人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三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于伪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伟

(院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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