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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刑检刑诉〔2019〕58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89********,汉族,初中文化,原警务辅助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6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3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泉驿区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25日,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公安分局)与被告人吕某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聘任吕某某为警务辅助人员,合同有效期至2019年4月25日,合同约定吕某某的工作内容为协助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交通管理秩序以及开展治安巡逻和维稳处突等工作。之后吕某某被调入北干道派出所,期间辅助民警开展刑侦、社区、执勤等工作。

2017年年初,吕某某通过朋友介绍与从事容留卖淫活动的胡某某认识,后吕某某利用其在北干道派出所工作的便利条件,向胡某某通风报信,透漏公安机关开展专项行动或者加强日常检查等信息,帮助胡某某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并先后收取胡某某现金共计8000元人民币。2017年6月5日晚,民警查获了胡某某位于本区天茂路的用于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铺面,并现场挡获胡某某和两对卖淫嫖娼男女。

2017年6月9日,民警以加班为由通知吕某某到达北干道派出所,后将其控制。2017年6月19日,吕某某主动退还收取胡某某的8000元赃款。2017年6月20日,吕某某被区公安分局开除。2018年6月29日,胡某某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本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的刑罚。2018年9月16日,吕某某带领龙泉派出所民警前往本区鲸龙路926号黎明小区4栋4单元310号房间将网逃人员夏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作为警务辅助人员,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而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兴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8382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壹张、散件拾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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