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19〕123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6日被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司内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贾某某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吕某某将贾某某背包抢走,贾某某报警,科尔沁区公安分局霍林派出所出警进行调解,对吕某某进行批评教育。
2019年6月,吕某某与贾某某因感情纠纷再次发生争吵,吕某某强行进入贾某某家(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期**号楼**单元**楼东户)中,用手掐住贾某某的脖子,并持刀对其进行威胁恐吓,后贾某某挣脱并报警,在公安机关准备给贾某某作报案笔录的时候,贾某某要求撤案。
2019 年 7月26日凌晨 2时30分许,在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贾某某家中,吕某某与贾某某因感情纠纷再次发生争吵,吕某某再次持刀对其进行威胁恐吓,并向贾某某强行索要5000元分手费,贾某某被迫通过手机微信向吕某某转账人民币44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说明、治安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指认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多次恐吓他人并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晓龙
检察员:虬龙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羁押于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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