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山西省汾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汾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其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1年至2019年之间,被告人吕某某因其二儿子曹某某被山西省汾阳市肖家庄镇康宁堡村任李某某、杨某某等人故意伤害致死及李某某、杨某某二人的民事赔偿、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持续多年上访。肖家庄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去吕梁、山西、北京对其进行接返并做思想工作,期间吕某某共领取肖家庄镇政府的救助金累计2500元,汾阳市涉法涉诉中心承诺的救助金5万元(已给44000元),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救助金45971元。吕某某于2011年12月19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签订保证书,自愿撤回对李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并保证不再上访。2017年1月16日,吕某某签订息诉罢访书向肖家庄司法所保证,保证不再就此事到各级党委政府上访。2017年7月31日,吕某某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书向肖家庄镇矛排中心保证不再上访。在此期间公安机关也对其在山西、北京重点地区非法上访行为进行过警告或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综上,吕某某在多次拿到救助金,并向不同政府部门、法律部门签订保证书、息诉罢访书等,并保证不再上访的情况下,在2019年吕某某又分别到汾阳市政府、山西、北京重点敏感地区上访,意图给当地政府施压,达到个人目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多次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后,多次到山西、北京重点敏感地区上访。在被公安机关训诫和行政拘留后,仍然继续到上述地区表达诉求,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婧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场所于吕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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