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47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路**号。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0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已撤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徐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徐某甲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晚,金某某(已判决)在杭州市富阳区**街道**路**KTV大厅内,见其认识的徐某乙和徐某甲比较亲热在一起,即上前质问徐某乙该男子是何人,引起徐某甲不满,双方发生口角,接着金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徐某甲,进而双方扭打在一起,后被人劝开。金某某从**KTV大厅走到大门外期间,被告人吕某某上前推了被害人徐某甲并和徐某乙发生扭打被人劝开。被告人吕某某即到门口找到金某某并告知其被人殴打,金某某便与被告人吕某某及刘某某、邹某某(均已判决)返回**KTV大厅,找到被害人徐某甲并一起对被害人徐某甲采用拳打脚踢、皮带抽打等方式实施殴打,致其全身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甲左侧第4、5、6、7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且已赔偿被害人徐某甲经济损失9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等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冬凤
检察官助理:任尔腾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住原处(联系电话137********);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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