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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刑检刑诉〔2018〕6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某,住曹某楼**乡**村**号。2018年5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5日晚1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无故带着口罩、手持铁锨到曹某楼**乡**村村民谢某甲家中,将谢某甲铲伤。经曹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谢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吕某某外逃,2018年4月30日晚,吕某某再次给他人发生打架后报警,称自己被打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锨一把(照片)、口罩一个(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等;3.证人江某某、韩某某、谢某乙证言:4.被害人谢某甲陈述;5.被告人吕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酒后无事生非,持铁锨、戴口罩赶到谢某乙家中,对谢某甲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福民

2018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曹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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