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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寻衅滋事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二部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54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3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被告人吕某某承包了****公司在叶县**乡部分村庄的天然气管道人户工程。后吕某某以****公司未向其结清工程款为由,于2019年7月份伙同他人多次到与****公司无关的天然气管道现场阻工,造成相关标段天然气工程无法正常施工。具体行为如下:

1.2019年7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他人到**乡**村天然气施工工地阻止施工,致使该工地施工停滞。同时上午10时许,吕某某伙同他人到**乡**街天然气施工工地阻止施工,并扣押工地施工工具,致使该工地施工停滞。

2.2019年7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他人到叶县**乡**村天然气施工工地阻止施工,要求施工方立下停工保证书,致使该工地施工停滞。

二、2019年7月25日17时许,被害人李某某驾车在**乡**街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吕某某到现场后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并将李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三、2019年9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公司项目部因账目问题与该项目部经理梁某某发生争执,并将梁某某打伤。经鉴定,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 被害人胡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3.​ 证人王某甲、宋某某、郑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 鉴定意见;

5.​ 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拦截他人施工,情节恶劣,并且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款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雅哲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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