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8〕21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2016年以来因生意上的纠纷,已经公安机关多次处理。2018年2月3日14时40分,在上蔡县**镇**村,吕某某酒后持木棍对王某某实施殴打。经公安机关鉴定,被害人王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吕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害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吕某某在哈尔滨酒后砸门的照片、吕某某的保证书及哈尔滨市公安交警呼兰大队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酒后持木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建华
代理检察员 :张金锋
2018年5月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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