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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3********352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街**号楼**单元**楼中门。因涉嫌寻衅滋事,2020年10月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2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日至5日凌晨4、5时之间,被告人吕某某为发泄情绪,先后在白城市工人新村小区附近无故用钉子将临道停放的19台汽车、1台四轮电动车车门等部位划坏。经白城市洮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24700元。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照片等;2.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多次无故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如果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玉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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