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5〕13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住**县**乡**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夏某某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夏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从2015年5月30日至2015年6月14日。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6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5日21时许,靳某某和弟弟靳某甲以及朋友肖某某等人吃过饭后沿**路东侧人行道往北走,在**路北段**局南侧无故被被告人吕某某、张某某(在逃)等十来人殴打,靳某某和靳某甲头部被打伤,肖某某右胳膊被打伤,经鉴定肖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靳某某、靳某甲的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夏某某公安局接处警及受案登记表,证明靳某某于2014年12月25日报案称:其和弟弟靳某甲及肖某甲在夏某某**路北段**局南侧被一群二十左右的男青年打伤。
2.吕某某户籍证明,证明吕某某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
3.夏某某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关于吕某某前科情况的说明,经查2012年吕某某因盗窃被商丘市公安局**区分局刑侦大队刑拘,后取保候审。
4.吕某某对“黑某”的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证明经辨认编号为“5”的照片就是肖某某、靳某甲被伤害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之一“黑某”,真实姓名叫张某某。
5.谭某、李某对吕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吕某某就是肖某某等被伤害案的被告人吕某某。
6.靳某某、靳某甲伤情照片,肖某某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
7.被害人肖某某陈述:2014年12月25日晚上我和靳某甲、靳某某、刘某某还有靳某甲的朋友三个女的,吃过饭大约晚上九点多钟,我们八、九个人走着准备去**KTV唱歌,俺走到**路**局南侧垃圾中转站的时候,对面过来一群男的,年龄都在二十多岁左右,我们碰面的时候,对方其中一个男的给靳某甲的朋友(我们一块走着的三个女的其中一人)打个招呼,说的啥也没有听清楚,我当时和某某在前头走着,刚走几步,就听见对方一个人说:“咋类”,靳某甲也说“咋类”,吵了两句,对方十来个人不知道从哪里拿的钢管,每个人手里都有,就去打靳某某等人,我看靳某某头上流血了,就过去拉,有一个人就用钢管打我,我用胳膊一挡打在我右胳膊上了,当时感觉胳膊很痛,我左手腕处也被打了一钢管,还有几个人去打靳某甲,打过我们这些人就沿着**路朝南跑了,后来就来医院来了。
8.被害人靳某某陈述:2014年12月25日晚上九点多,我和我弟弟靳某甲、朋友刘某某、肖某某等人(一共9人,三女六男)在**路**路路口的***饭店吃饭,准备去**KTV唱歌。我们一伙人沿着**路东侧人行道往北走,走到**局南边的垃圾中转站迎面碰到一群年轻人,他们大概有十几人。当时我们这边三个女孩在前面走,我们六个在她们身后三四米远跟着。从北边过来的那一群人跟那几个女孩好像认识,我们互相打招呼后,我们就各走各的了,刚走没几步,对方的人从我们身后追上来了,我看到他们一群人手里拿着钢管,我们就上前拦住他们说:“别打,别打,喝晕了都。”对方没有搭理我,一个人拿着钢管就往我头上打,我的头当时就流血了,我手捂住头蹲在地上。后来有人跺了我一脚,我头上一直流血,我就一直捂住头蹲在地上。其他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后来那群人打过人后就跑了,我们这边的人就报了警。
9.被害人靳某甲陈述:2014年12月25日晚上九点多,我、我哥靳某某、我朋友肖某某、李某、谭某等人一起在**路**路交叉口的***吃饭,准备到**KTV唱歌。我们一伙人沿着**路东侧**道从南向北走,走到**局南边的垃圾中转站时,对面过来一群二十来岁的男青年,当时李某、谭某她们在前头走,我们跟在她们身后。那群男青年跟谭某他们好像认识,他们互相打招呼。接着我们一群人往北走,走了没几步,那群男青年突然从身后追了上来,他们手里拿着好像钢管之类的东西,其中一个人到我面前就用手里的东西打了我头部一下,我当时就被打蒙了,倒在路边的花坛里,我感觉到有人朝我肚子上跺,还有人用拳朝我脸上打。打完之后他们就跑了,我们这边人就报了警。
10.证人李某证言:2014年12月25日晚上九点半左右,我、谭某某、谭某、靳某甲、肖某某、靳某甲的哥哥等人在**路**路口的***吃过饭,一起去**KTV唱歌。我们一行八九个人沿着**路东边的人行道往北走,在**局南边的垃圾中转站碰到龙某和黑某一行人。我和谭某某、谭某三个人走在前边,跟龙某碰面的时候,谭某跟龙某打了个招呼,我们就继续往北走。忽然,我们听到后面有人咋呼,我们回头一看,发现身后的龙某跟黑某一行人正在打靳某甲、肖某某他们。我们几个女生就过去拉架,结果没能拉住。龙某、黑某他们打了有一两分钟,将靳某甲、肖某某、靳某甲的哥打伤后,他们就全部往南跑了,之后靳某甲的朋友就报了警。当时龙某他们一伙人有一二十个人,手里都拿着棍状的东西,有半米多长,像钢管又像棍,他们用手里的东西往靳某甲他们身上头上乱打。龙某是我在*高上学时候的同学,他比我小一届,姓什么我记不清了,年龄在二十左右,个头不是很高,留着两边没有头发、中间的头发往上翘的发型,走路老弯着腰;“黑某”是龙某的朋友,黑某是外号,不是真名,他也是二十左右,皮肤比较黑,个头也不高。其他人我都不认识也记不清了。
11.证人谭某某证言:2014年12月25日晚上和俺朋友靳某甲还有他的一些朋友在一块吃饭,有谭某、李某、靳某甲、靳某甲的亲哥,还有另外四个男孩一共九个人,吃过饭九点多钟,走了一个男孩,还有俺八个人,靳某甲说去唱歌去,俺八个人走着准备去**KTV唱歌,走到**路“**”旱冰场门口的时候,碰见十多个男的从北往南走,当时我是走的路里面,奥某他们几个人走的路东边,我听见谭某和那群向南走的人打招呼,说的啥我没有听清,我就听见有人说:“你说的啥”,那群向南走的男孩也说:“你说的啥”,说完就打起来了,我就跑到路东边去看咋回事,看到奥某的哥哥头上流血了,在路边上坐着来,我就去拽奥某走,奥某看他哥被人打了,就要去找打他哥的那群人,那群人朝南走了,又回去几个人,其中一个人手里拿着像钢管一样的东西,朝奥某头上打,我就给那群人说:“你看你们弄啥,都是朋友来”,然后那群人就朝南走了,然后我们就报警了。
12.证人谭某证言:2014年12月25日晚上九点左右,我和朋友靳某甲、谭某某、李某、肖某某、刘某某、靳某甲的哥哥、还有一个肖某某的朋友,在**县**路**路交叉口东北角“***饭店”吃过饭后,走**路*东向北走到**局南旁的公厕处时,遇到我以前的初中校友龙某、黑某和十几个人(我都不认识)一起向南走,当时我和谭某某、李某仨女孩走在前面,靳某甲他们几个男孩走在我们后面,我们离得有两、三米远。我刚遇见龙某他们时,也没见他们手里拿东西,龙某还给我打了个招呼,龙某问我干啥来,我说给朋友一起吃饭来,他又问我一句我弟在哪来,我给他说我弟在家来。说着我们没停就走过去了,我们过去后,我一回头见龙某、黑某还有他们一起的十几个人,都拿着钢管去打靳某甲他们几个,我就赶紧拉龙某和黑某,我没拉住他俩,他俩也上去打了,当时很乱具体他们咋打类、打的谁,我没看清。他们乱打了有十几秒钟,后龙某、黑某等人就朝南走了。我和谭某某、李某就到靳某甲他们几个跟前看看,见靳某甲和他哥哥头上都被打流血了,肖某某被打的胳膊抬不起来了,肖某某的手也流血了,等几分钟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
13.证人刘某某证言:2014年12月25日晚上九点多,我和靳某甲、靳某某等一共九个人(六男三女)从**路**路***吃过饭后,到**去唱歌。我们一伙人沿**路东边的人行道向北走,走了没多远,碰到十四五个男的从北边往南走。当时我们这边三个女的在前边走,其中有个女的跟对方认识,他们双方打了招呼后,我们继续往北走,对方一伙人则接着往南走。刚走两步,对方其中一个问:“你们弄啥去?”靳某甲回了一句:“弄啥去?唱歌去。咋类?”对方那个人说:“咋类?”接着那伙人就都走回来了,然后他们手里不知道什么时候就多了个棍。他们的人走到我们跟前就用手里的棍打靳某某,靳某某的头当时就被打流血了。我就赶忙上前劝架,结果对方的一个人用棍打我,我用背部一挡,那个人的棍打在我的袄上。靳某某当时被打的坐在地上,对方的人又用棍打靳某某,被旁边的肖某某用胳膊帮他挡住了,肖某某的胳膊当时就抬不起来了。接着靳某甲也被打了,头上也被打的流血了。对方的人打了一两分钟,就往南跑了。后来我们这边的人就报警了。
14.被告人吕某某供述:2014年12月25日晚上9点多,我在**像碰到“黑某”一行十来个人,我们就一起沿**路东边的人行道从北向南走。走到**局门口,迎面走来一群人,对方一共有七八个人,其中有三个女的。我刚好认识那几个女的,她们分别是谭某、李某、还有个是谭某的朋友,我们之前是同学。谭某跟我打个招呼,我就跟谭某在**局门口说话,黑某他们则在旁边站着。我听见对方有人骂了一句:“妈的X,跟谁说话来,找事是不?”我们没有搭理那人,继续往南走,走到**门口了,我听那人还在骂:“妈的X,作死是不?”这时候我们这边的不知道是谁跟对方还了一句:“妈的X,骂谁来?”对方的人就说:“妈的X,骂的就是你。”然后对方有两三个男的就从北往我们这边来,我们这边的人也从南向对方的人走过去。我也没看见是谁先动的手,两边的人就打起来了。跟黑某一起的那些人不知道从哪里拿的钢管和木棍,朝对方身上打。我上前的时候被谭某拉住了,谭某说对方是他朋友,劝我别打了。我跟她说:“你劝我也没用,这些人都是黑某的朋友。”谭某又去拉黑某的朋友,我则去拉黑某。我跟黑某说别打了,黑某把他的朋友劝开,我们几个就往南跑,到**路口往东跑了。
1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份,证明肖某某右肘关节尺骨鹰嘴骨折,系轻伤二级;靳某甲前顶部有一长4.5cm的创口,系轻微伤;靳某某前顶部有一长5.2cm的创口,系轻微伤。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肖某某、靳某某、靳某甲陈述;证人李某、谭某、谭某某、刘某某证言;靳某某、靳某甲伤情照片;肖某某住院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经审查本案的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张某某(在逃)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吕某某在1-3年有期徒刑范围内判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光辉
闫向楠
2015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在夏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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