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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捕前住大石桥市石桥管理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1月21日转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6日由大石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至同年11月18日间,被告人吕某某酒后多次在其居住的本市石桥管理区军民小区25号楼楼下,趁无人之机,无故使用家用门钥匙,将停放在该小区院内的被害人张某某的黑色宝来(辽H****5)轿车、孙某某的福特(辽H****1)吉普车、陶某某的银灰色捷达(辽B****1)轿车、康某某的黑色日产轩逸(辽H****0)轿车、刘某某的白色日产尼桑(辽H****2)轿车、董某某的白色东风风神(辽H****0)轿车、李某某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辽H****6)轿车的车漆漆面划伤。经大石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划伤车辆损失价值总计人民币7303元。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孙某某、陶某某、康某某、刘某某、董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法,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的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代理检察员: ***

2020年1月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14175****;

2、移送卷宗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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