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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容留吸毒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79********,汉族,大专文化住岳池县****号**栋**单元**楼**号,岳池县**职工。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于2013年2月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于2019年1月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于2019年10月1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10月2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于2020年12月1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20年12月2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1年1月1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2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吕某某在居住的岳池县********单元**房屋内,容留沈某某(外号“小某某”)和康某某(外号“连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某某在居住的岳池县********单元**房屋内,容留沈某某和吴某某(外号“鸡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某某在居住的岳池县********单元**房屋内,容留沈某某(外号“小某某”)和外号“四某某”的男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

    检  察  官:李

2021年2月23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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