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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路**号。曾分别因吸毒,于2015年6月2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于2016年10月2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又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5月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月3日(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吕某甲在南安市**镇**酒店的一间客房内容留吕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5年1月4日,被告人吕某甲在南安市**镇金**酒店的一间客房内容留吕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5年2月19日,被告人吕某甲在南安市**镇**酒店的一间客房内容留吕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8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南安市**镇**路**号内抓获被告人吕某甲。

被告人吕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0年3月31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吸毒人员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报告、开房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吕某乙、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尿液检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有行政处罚的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柳红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二册、光盘十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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