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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租住大冶市**号**房**。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22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吕某某先后五次容留石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等人在其租住屋内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吕某某容留石某某在其租住屋内吸食毒品“ 麻古”和“冰毒”。

2.2020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吕某某在容留石某某、李某某在其租住屋内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3.2020年5 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吕某某容留石某某、徐某某等人在其租住屋内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4.2020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吕某某容留李某某在其租住屋内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5.2020年6月2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某某容留石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等人在其租住屋内吸食毒品“麻古” 和“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线索来源、尿检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场所照片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李某某、徐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辨认、指认笔录;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其林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录音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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