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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二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里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晚,被告人吕某某通过吾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000元。次日上午,吕某某联系朋友孔某某在衢江区廿里镇六二村停车场碰面,后容留孔某某在其停放于该处的浙H5H****凯迪拉克轿车内吸食毒品。

2020年5月22日晚,被告人吕某某通过吾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000元,后容留吾某某、金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其位于廿里镇六二村家中的二楼房间吸食毒品。

2020年5月26日晚,被告人吕某某通过吾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000元,后容留吾某某、吴某某在其位于廿里镇六二村家中的二楼房间吸食毒品。

2020年7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告人吕某某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法律后果,吕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吾某某、吴某某、金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颖曦

二〇二〇二十四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三册,内附《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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