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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户籍所在地大冶市**街道**村**号,现住大冶市**街道**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27日被原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14 日被原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11月20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同年11月27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延长羁押期限至同年12月27日,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9日至4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吕某某在其居住的**村**过渡房**号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并提供吸毒工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5日19时许,程某某(已行政处罚)电话联系被告人吕某某,委托其购买毒品一同吸食,吕某某遂联系柯某某(已行政处罚)帮忙购买,柯某某购得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少许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到吕某某家,由吕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并伙同程某某、柯某某共同吸食。

2.2019年11月7日左右的一天19时许,程某某购得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少许甲基苯丙胺后到吕某某家,由吕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并伙同程某某共同吸食。

3.2019年11月10日19时许,程某某购得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少许甲基苯丙胺后到吕某某家,由吕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并伙同程某某共同吸食。

2019年11月19日19时许,民警在吕某某家将其及程某某、柯某某抓获,经检测,吕某某吗啡试剂和甲基安非他明试剂呈阳性;程某某、柯某某甲基安非他明试剂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 证人柯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两年内多次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及吸毒工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万新胜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在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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