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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家属院**单元**,现住同户籍。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0月9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张某某联系被告人吕某某借钱购买毒品,张某某买上毒品后,携带一“冰壶”(吸毒工具)来到吕某某位于晋城市城区**家属院**单元**室家中,该二人共同吸食毒品一次。

2、第一次吸食完后大概过了一周左右的时间,吸毒人员张某某再次联系吕某某,并携带毒品冰毒来到吕某某家中,二人一起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3、2020年9月22日,吸毒人员张某某携带毒品冰毒到吕某某家中,二人一起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某某的证人证言;

2、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相关书证;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晋军

检察官助理:杨静婷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在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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