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日照**公司经理,住日照市东港区**街道**村**街**巷**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3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因吸毒,于2010年3月1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夏天一天,被告人吕某某在日照市中国石化28加油站南边其白色丰田凯美瑞(车牌号鲁L6****)车上及其经营的**公司一楼仓库内,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
2、2018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在日照市中国石化28加油站南边其经营**公司一楼仓库内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
3、2018年夏天一天,被告人吕某某在其白色凯美瑞车上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
4、2019年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其位于日照市东港区**路的办公室内容留田某某吸食冰毒。
5、2019年2月15日下午,被告人吕某某在其位于日照市东港区**路的办公室内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吕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抓获经过;(2)刑事判决书;(3)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刑事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蔄冬青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街道**村**街**巷**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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