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甘肃省礼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天水市麦积区**路**家属院**单元**室,务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9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及其朋友王某某、马某某、朱某某四人在天水市麦积区财富阳光金色年华KTV喝酒。被告人吕某某消费后在索要发票过程中与KTV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并殴打KTV工作人员。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道南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到现场调查,被告人吕某某因酒后情绪激动,不配合民警执法,随后被民警强制带离现场,控制于警车上。在民警雷某某从警车内打开车门时,被吕某某从腰部踢了一脚,致使雷某某从车上跌落倒地。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受伤人员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舒彤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天水市麦积区**路**家属院**单元**室,联系电话:1383080****。
2、移送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相关法律文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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