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32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诸暨市**镇**社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因家庭矛盾在位于诸暨市**镇**路**号**楼的家中与妻子王某某发生争吵并殴打王某某,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诸暨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陆某某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带领辅警曹某某到达现场处警。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多次辱骂称“警察算个卵,警察算什么东西”,经多次劝告后仍拒不配合调查,民警陆某某对被告人吕某某进行口头传唤,被告人吕某某拒不配合,用双手掐民警陆某某的脖子,并在挣脱控制后拿起地上的菜刀对民警陆某某、辅警曹某某造成威胁,后被辅警曹某某夺下,致使民警陆某某、辅警曹某某均多处软组织挫伤。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陆某某、曹某某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均未达轻微伤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相机受损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要求处理报告,警察证复印件,辅警证明,接警单,门诊病历,不要求处理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陆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吕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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