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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吕某某(自报),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美团外卖骑手,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9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经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与鸿福路交叉路口时,被设卡的执勤民警将其栏下,吕某某突然从车上拿出其装满汽油的蓝色塑料桶并把汽油淋在自己身上试图用打火机点燃,现场执勤民警见此情况后马上制止,最终被告人吕某某被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涉案油桶等物证、检验报告、身份信息等书证、执法视频、证人毛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法,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锋

                                 检察官助理:蒙开熙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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