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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211974********,汉族,无文化,无业,群众,住盘锦市大洼区**街道**社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村**镇**村**组**号)。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20年6月1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辽东湾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4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5时30分许,盘锦市公安局辽东湾新区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在盘锦市大洼区**街道进行交通整治巡查时,发现被告人吕某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表明身份并让其接受检查时,吕某某拒绝配合,逃跑过程中对交警进行辱骂、撕扯,并在用警车带离吕某某途中争夺警车方向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书证;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敏

检察官助理:查常林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拘押于大洼区看守所;

2.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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