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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合同诈骗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职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捕前在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0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0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01月0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0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02月1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0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04月0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04月3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05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05日,被告人吕某某通过陈某某(另行处理)、罗某某(另行处理)、达某某(另行处理)居间介绍,冒用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郎某某签订那曲市X603线至那曲县**乡**村公路改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签订后,被害人朗某某依照约定以工程介绍费的名义分三次合计支付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吕某某实际取得19.94万元,陈某某(另行处理)实际取得23.4万元,罗某某(另行处理)、达某某(另行处理)分别实际取得3.33万元。

被告人吕某某个人所得款项,被用于个人支出。

现陈某某(另行处理)、罗某某(另行处理)、达某某(另行处理)已将合计30.06万元赃款已经退还被害人。被告人吕某某所得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仲 仁

书记员:班旦旺久

(院印)

2020年0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目录、证人名单、被害人联系单一份,一证通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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