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天津市,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87********,汉族,初中肄业,天津市宝坻区**驾校教练,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街**村**排**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经与王某甲(另案处理)预谋,至位于本市南开区**道**号**园**号楼**层**室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分公司),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租赁牌照号为津M****0的黑色丰田凯美瑞汽车一辆,后驾驶该车辆离开。翌日,由被告人吕某某驾驶该黑色丰田凯美瑞汽车,二人至河北省沧州市境内,被告人吕某某将车辆交与王某甲指定的人,二人径自离开沧州市后逃匿,最终造成该车辆损失。2015年9月24日10时许,**第二分公司王某乙发现汽车GPS属于离线状态,持续跟踪GPS信号未果,于2015年9月27日租赁期届满当日分别联系被告人吕某某及吕某某预留的紧急联系人,电话均处于关机状态,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骗黑色丰田凯美瑞汽车价格为人民币153000元。被告人吕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经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租车单、车辆GPS定位失踪位置图片、车辆信息、车辆行驶证、购买发票等;
2.被害人王某乙(首汽第二分公司**代表)的陈述;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如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建军
检察官助理:邓衍蔚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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