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公诉刑诉〔2018〕1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92********,汉族,初中毕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业务员,住许昌市魏都区***组。因犯强迫卖淫罪、引诱、介绍卖淫罪2010年4月21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2017年7月1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2017年8月18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7月10日至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中介、手机店老板等人,分工协作,以给客户办理手机分期业务不给手机,代还前四期月供,不上征信,后期不用还钱为名,给被骗客户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丁、翟某某、袁某某、程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张某丙、王某丙、艾某某、杜某某、刘某乙、刘某丙、邢某某、化某某、魏某某、万某某、李某戊 、汪某某、路某某、高某某、李某己、于某某、李某庚、杨某某、杨某某、尹某某、张某丁、巴某某、郭某某、李某辛、张某戊、岳某某、李某壬、杨某甲、杨某乙、郭某某、朱某某、李某癸、苏某某、康某某、张某己等人办理手机分期业务,后骗取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手机消费贷款共计187755元,赃款分肥。
2、2016年9月2日,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中介李某癸(另案处理)、手机店老板郝某某(另案处理),分工协作,在个体户郝某某通讯器材经销部店内,给正常购买手机的客户崇某某办理了深圳**超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和佰仟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手机分期购业务,办理成功后谎称未办理成功,并将深圳玖富超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和佰仟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打至郝某某账户的手机消费贷款4188元和3988元分赃。
3、2017年1月7日至15日,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中介张某庚(另案处理)、中介薛某某(另案处理)、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长葛业务员黄某某(另案处理),分工协作,以不拿手机,只给好处费,不上征信,后期不用还款为名,由张某辛、吕某某、薛某某负责介绍客户,在与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合作关系的个体户李巧红联邦通讯手机店内,黄某某为黄某甲、邱某某、王某某、黄某乙、罗某某等人办理手机分期购业务,骗取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分期款共计20907元,后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建业
2017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吕某某现被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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