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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合同诈骗案)_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珲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26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县**镇**区**组,现住吉林省**县**镇**家园**期**号楼**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11日被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20年4月10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由珲春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与陈某某(已判刑)事先预谋后,以租车收松子为由,在珲春市**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内,与经营者李某某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花费押金和租金共计3000元租赁吉HS****号现代牌索纳塔8代轿车后,利用虚假的本人及车主身份证件、车辆抵押合同、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将车辆质押给段超。经物价鉴定,该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0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段某某处追缴吉HS****号现代牌索纳塔8代轿车并发还给李某某。李某某对被告人吕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珲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汽车租赁合同、车辆抵押合同、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车辆出行记录、微信截图、照片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谅解书及其它书证;

2.证人赵某某、段某某、吕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兰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旭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珲春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贰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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