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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82********,汉族,大学本科,吉林省长春市人,无业,现住通榆县**楼**单元**楼东,曾因诈骗罪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双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0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4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1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吕某某以订购石材免运输费为由,骗取通榆县居民庄某某、赵某某、张某乙签订石材购销合同,庄某某、赵某某、张某乙将订货款合计63262元转入被告人吕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吕某某收到订货款后用于生活开销和还账。犯罪数额较大,被告人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购销石材合同、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截图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庄某某等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采用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石材购销合同,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326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汉国

(院印)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通榆县公安局迎新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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