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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合同诈骗、伪造公司印章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128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3197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公寓**物业公司员工,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院**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拱墅区**公寓小区**物业工作期间,为工作便利私刻杭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公章一枚,并一直予以保管。

2017年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拱墅区**公寓小区**物业、**物业工作期间,谎称经**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可以代为出售车位、出租商铺和空置房屋,与多名被害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其之前私刻的杭州**房地产开发公司印章,骗取被害人租金及购车位款项共计人民币124.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被告人吕某某谎称有权出售**公寓小区地下350号车位给被害人罗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签订车位购买合同,骗得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16万元;

2.2018年8月,被告人吕某某谎称有权出售**公寓小区地下114号车位给被害人赵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签订车位购买合同,骗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1.5万元;

3.2019年1月,被告人吕某某谎称有权出租**公寓小区**商铺给被害人钱某某,与被害人钱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得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15万元;

4.2019年5月至8月,被告人吕某某谎称有权出租**公寓小区20套空置房给被害人靳某某,与被害人靳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得被害人靳某某人民币60万元;

5.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吕某某谎称有权出租**公寓小区空置房,将11套空置房租赁给陈某某、蔡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等人,骗得房租共计人民币21.8万元。

2020年5月27日,民警在本市拱墅区衢州街天舟网吧将被告人吕某某抓获归案,并对被告人吕某某的黑色苹果手机一只依法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盛某某、梁某某、顾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钱某某、靳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手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一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明

2020年97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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