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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号,2019年4月10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四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白色大众小型汽车,沿深州市**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公司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30mg/100ml。被告人吕某某主动配合执勤民警检测,在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仪检测前就承认了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少华

检察官助理:赵培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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