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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4198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太原市**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街**号**单元**号,住山西省**市**街**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2时0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晋A****5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在本市沿迎泽大桥由西向东行使至迎泽桥东劲松路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雅萍

检察官助理:刘甲慧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9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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