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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3月1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比亚迪牌小型汽车行至淅川县朱家岭路段时被淅川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4.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供述;2.证人吕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 ;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杨定军

二○一九年四月十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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