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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4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住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5月12日晚,吕某某与刘某某在阜南县万霖钱丰小区旁的饭馆吃饭期间饮用约两瓶啤酒。21时5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皖******号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载带刘某某,行驶到阜南县**路**路东约1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42.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磊

检察官助理李硕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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