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庆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庆安县**乡派出所,现住庆安县**镇**村**屯。2019年9月26日因醉驾、无证驾驶、驾驶车辆无年检被庆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罚款4000元。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3时50分,被告人吕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黑M****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庆安县解放北路绿隆胡同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绿隆胡同42号门前处时,先后与穆某某、付某甲、马某某家建筑物相撞,造成建筑物损坏、车辆损坏、吕某某身体受伤及同乘人员吴某某身体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经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庆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房屋维修费人民币432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表、车辆、驾驶证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领取车辆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
2、被害人穆某某、付某甲(付某乙弟弟)、马某某、吴某某陈述;
3、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祥麒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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