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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王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咸阳市彬州市,公民身份号码610427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咸阳市彬州市**街道办***村*组***号,现住咸阳市泾阳县**村*组,系陕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31日晚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咸阳市泾阳县高太路原点国际灯都城斜对面夜不归烧烤店出发经西安北收费站驶入延西高速(G6522),行驶至西安至延安方向236km处时,因车辆爆胎停至路边辅道,当晚22时45分许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该吕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依法带至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提取血样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5.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杨久

检察官助理:张琳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零材料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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