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68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5********,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住房**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吕某某与其朋友蒋某某、郭某某一起在重庆市永川区竹映三清附近的“邱氏烤鱼店”吃饭喝酒。当晚2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渝AP****小型轿车搭乘蒋某某、郭某某由 “邱氏烤鱼店”往永川区“人人乐”方向行驶,行驶至永川区红河中路“临江门火锅店”路段时,与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渝C0****小型轿车发生擦挂。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双方因协商未果,被害人余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吕某某查获。随后将其带至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吕某某静脉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7.2mg/100ml。
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余某某的损失。
2020年10月3日晚,被告人吕某某与其朋友赵某某等人在重庆市永川区“炫酷”附近的“万州烤鱼店”吃饭喝酒。当晚2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渝A9****小型轿由“万州烤鱼店”往永川区“万达”方向行驶,行驶至永川区汇龙大道民政局红绿灯十字路口路段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渝COK723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吕某某查获。随后将其带至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吕某某静脉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1.3mg/100ml。
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郭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文静
检察官助理:易娟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住原址,联系方式:1531098****;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