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新沂市人,住新沂市**镇**村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郯城县杨集镇杨南村附近路段时,与前方王某某停放的鲁******/鲁*****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至吕某某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经鉴定,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2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吕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强
检察官助理:杨玲玲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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