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吕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苏B****号轿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炮前线炮车镇桃园村金三角超市门前段,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份,含量为19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周某某、季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
3.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意见书、邳州市公安局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运东
检察官助理:付智燕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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