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住址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大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大方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04日凌晨,吕某某酒后驾驶贵F****2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广成线由大方县瓢井镇方向往大方县核桃乡方向行驶。8时54分许,该车行至广成线1527公里加100米(小地名:核桃乡木寨村木寨组)处时,与余某某驾驶的对向行驶车辆贵F****0号小型专用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吕某某左侧股骨、左侧胫骨等部位受伤、余某某的腰部、左膝部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吕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吕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的含量为226.45mg/100ml,属醉酒驾驶。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证人田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户籍信息等书证;5、鉴定意见;6、现场堪验检查、辩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捌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莉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的联系电话13985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