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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3时05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陕A****3号小型轿车,沿西安市灞桥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筑街道**村一组,撞上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陕A****6号小型面包车右侧,两车受损,造成事故。经血醇检验,吕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63.00mg/100ml。经西安市交警支队灞桥大队认定,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

4、血醇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三个月另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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