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钢城检公刑诉〔2018〕11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91968********,汉族,初中,济南某有限公司临时工,莱芜市钢城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人,住该村。2010年5月14日,因犯抽逃出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莱芜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芜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9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某小型轿车,沿莱钢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某加油站附近的红绿灯路口时,撞至前方停靠的吴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的尾部,致使吴某某又撞至前方赵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的尾部,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检验鉴定证实,发生事故时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2mg/100ml。2017年5月23日,经莱芜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认定吕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害人陈述:吴某某、赵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4.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荣广
2018年 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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