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3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鼎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福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闽J*****号小型轿车,自福鼎市**往福鼎市**镇方向行驶,途经福鼎市**路段时,碰撞同向行驶的由李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导致李某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提取吕某某血液样本并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35mg/100ml。经福鼎市公安局鉴定,李某某伤情属于轻伤。经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其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经福鼎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吕某某赔偿李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8077.1元,李某某对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闽J*****号小型轿车和无牌三轮电动车照片。

2.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吕某某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多元调处中心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

3. 证人包某某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5.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

6.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正扬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03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鼎公鉴[2020]115号鉴定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健司鉴所[2020]痕(安全状态)鉴字第32210、32211号鉴定意见。

7.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拍摄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之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菲艳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福鼎市**镇**街**号,联系方式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一百三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