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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6〕9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8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睢县****村。因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5月5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日21时,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豫**东风小康牌面包车,行驶至民太公路睢县**镇南村南50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吕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8.44mg/100ml。2016年5月5日,被告人吕某某到睢县公安局孙聚寨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等;

2. 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某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某某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曹文治

2016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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