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住牙克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黑B*****号灰色东风牌小型面包车,在牙克石市工业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原新峰金属制品加工厂对面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359.0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冀国瑜
附:1.被告人吕某某(1814702****)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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