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7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镇**村**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7日被南皮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皮县**村南处,因饮酒后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扣。 经酒精检测仪进行吹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09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吕某某抽取静脉血,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吕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1.01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通知书,血液提取照片;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视频、违法犯罪经历调查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程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庆
(院印)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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