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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吕某某,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66********,汉族小学文化,木工,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区**开发区**村小**)。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0时29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南京市溧水区东屏街道王家山村出发,行驶至永阳街道工农兵村路段时,追尾碰撞到许某某驾驶的苏A****号小轿车的尾部,造成其自身受伤、小轿车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吕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0.8mg/100ml血。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某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赔偿了许某某的车损共计人民币一千元,并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资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收条CT检查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孙爱琳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溧水区**街道**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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